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時間:2023-03-01 08:37:48 運輸合同 我要投稿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甲方擬在龍岡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理處)并交由乙方承包經營,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經營授權范圍

  1、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區(包含_________區各鄉鎮,市區除外)開展危險品運輸業務洽談工作。

  2、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區(包含_________區各鄉鎮,市區除外)開展普通貨物運輸業務。

  3、甲方授權乙方使用甲方的標志標識。

  4、分理處承包利潤分配方式采取保證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補的原則。

  二、優惠條款

  1、甲方批準給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專業物流交易網會員資格(在甲方與物流交易網合作期內)。

  2、乙方分理處一年內完成業務量達成_________萬以上并且安全無事故或糾紛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對乙方的獎勵。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公司宣傳資料。

  2、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在分理處的前期業務開展進行全面的指導并給以大力的支持。

  3、乙方積極宣傳推廣甲方分理處業務,維護甲方的企業形象和服務品質。

  4、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業務接洽時必須以甲方分理處員工身份來進行交流。

  5、在乙方接到長期運輸業務或批量的運輸業務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給予審核,簽定合同時加蓋甲方合同章。具體的運輸由乙方實施,責任亦由乙方承擔。

  6、分理處在招聘員工時必須經過甲方審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7、合同期內分理處的各項支出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8、乙方為經營者也是_________分理處的負責人。

  9、乙方有權根據企業的經營管理需要設置分理處的內部機構。

  10、乙方有權按規定任免分理處中層干部。

  11、乙方有權決定企業工人工資的分配方式。

  12、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業務或單次運輸業務,乙方所承接的業務必須以甲方分理處名義。

  13、所有承運乙方業務的危險品車輛,必須經過甲方審核并與其簽定承運合同和責任狀,同時按照甲方規定辦理各種保險。乙方不得私自尋找車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14、分理處辦公場地的先期開辦費用。人員工資及水電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資金結算方式

  1、甲方依據運輸合同和派車單與乙方結算。

  2、乙方按照運費總額的7%上交利潤給甲方。

  3、結算時間按月計算,每月的3號前結清上月費用。

  五、違約責任

  1、甲方必須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協調所需危險品車輛,如因甲方故意行為有損乙方利益的,甲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在接到乙方業務報審申請時,必須在一周內作出審核意見,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3、客戶運費采取匯至甲方賬戶的,甲方必須按時按標準支付給乙方,不得無故截留或挪用,否則,甲方承擔10%賠償。

  4、如乙方私自承接單次運輸業務,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并要求乙方給予本次運輸費用的10倍賠償。

  5、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權范圍開展業務,確因特殊情況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許可的情況下方可開展。否則,乙方承擔預接洽業務總額的5%的罰款。

  6、乙方必須加強人員及車輛的管理,確保安全規范操作,因違法違規造成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7、乙方第一年的業務基數為_________萬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補足,如連續兩年無法完成的'當年基數的,甲有權利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8、乙方必須對甲的各種資料及數據保密,否則甲方有權追償乙主的損失。

  9、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或變象以分理處員工以外的身份承接業務,本協議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約定期限而終止后,乙方在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同樣或類似的經營活動。

  10、在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或一方認為需要終止,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在雙方認可的前提下,在雙方財務結算完畢。各自責任明確履行之后,可終止協議。因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擅自終止本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損失。在本協議期滿時,如雙方同意,可續簽本協議。

  11、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12、乙方必須因乙方原因導致

  六、爭議解決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2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運輸方式

  甲方調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裝船時間

  乙方于_______ 年 _____月____日將貨物集中于出發港,由甲方負責裝船(也可以由乙方裝船,甲方指導)。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日內裝完貨物。

  第三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船之______日起日運至到達港。逾期運到,甲方須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四條 卸船時間

  船舶到達后,乙方負責卸船。乙方應在______時內卸完貨物。因乙方責任遲延卸貨的,每遲______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五條 運輸質量

  甲方應當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滅失的,由甲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運輸費用

  雙方約定,乙方按每噸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運輸費用______元。港口裝卸費用按規定辦理。

  第七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元。在卸貨后,雙方據實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同意由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承運人:____________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旨在明確海上貨物運輸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格式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參考文本。在具體辦理貨物承運手續時,各種運輸單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1)承運人、托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2)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包裝等基本情況;(3)裝船港、到達港、中轉港名稱;(4)運費及其支付方式;(5)違約責任。

  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按照海商法的規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涉外海上貨物運輸,往往涉及第三國的法律規定,在合同中應明確法律適用及糾紛處理方式等問題。另外,運輸單證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承運人應當按照單證記載的要求,認真填寫,避免因填寫不清而導致糾紛。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3

  托運人(甲方):

  承運人(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為產品提供物流服務,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物流服務合同內容: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地址地點

  1、托運的主要貨物為:

  2、貨物的起運地點:甲方倉庫

  3、到達地點:送達到甲方指定的地點。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1、負責提供產品送達地點、電話、收貨人和聯系人等有關資料。

  2、負責按要求準備好待運產品,并提前書面通知乙方。

  3、產品發運后,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或取消托運時,有權向乙方發出變更運輸指令,因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營運資格;

  2、甲方通過傳真下達計劃給乙方,乙方必須派出車況良好,和各類證件齊全,防護材料齊全并符合裝車要求的車輛,并在約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裝車。

  3、貨物到達后若出現造成貨物短少、被盜、被搶、雨淋、丟失乙方必須照價賠償(如果外包裝沒有破損,視為貨物完好,屬于甲方產品自然屬性或包裝缺陷引起的除外)。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貨損的,由乙方全額賠償。

  4、乙方應為托運的產品辦理有關運輸保險手續。

  5、乙方必須將承運的貨物按時、完整、準確地送達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發生未經甲方同意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卸貨,由此產生的運輸費用由乙方負責。

  6、乙方將貨物送達交付完畢后,甲方倉庫負責人或收貨人必需出示有效證件予以簽收。

  7、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報告在途車輛的情況,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予以解決。

  8、由于自然災害或交通堵塞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四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標準:,運輸費用已包含了運輸保險等費用。

  2、結算方式:每月結算一次,結算時乙方必須出具收貨單位的簽收的送貨回執單/托運單,否則甲方有權拒絕結算未簽收的回執單/托運單部分的貨款。

  3、由于甲方系為客戶進行代辦運輸,因此運輸發票按照甲方要求向客戶開具,甲方提供客戶的`詳細開票資料給乙方。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錯運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

  2、因乙方原因(含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盜、被搶)造成產品毀損、遺失等,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第六條:變更及終止

  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并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第七條:糾紛解決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八條:其它

  1、乙方制訂的托運單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未涉及的內容以托運單為準。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有效期為年,從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4、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4

  托運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的電器設備需以零擔或整車方式發全國各地,乙方是從事汽車貨物運輸的物流公司。甲方通過邀標議標選定乙方作為20xx年度下半年運輸合作伙伴,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過雙方深入溝通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守:

  一、貨物種類、性質

  甲方主要生產高低壓電器開關設備,部分設備有少許超高,運輸性能要求較高,設備不允許碰撞、擠壓,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裝運,不得擅自改變運輸方式。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暫定半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間雙方合作較好,可直接續簽合同或重新參與新一年的招標,繼續合作。

  三、貨物交接

  1、甲方每次發貨時,省外項目提前2天通知乙方,省內提前1天通知乙方找車,乙方在運輸甲方貨物時,應保證貨物的安全。

  2、乙方至甲方廠內裝貨,在發貨時應根據甲方的《送貨單》進行清點,并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

  3、乙方將貨物送達目的地時,要求收貨方根據《送貨單》清點貨物并簽收,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將簽收后的送貨單于10日內交回甲方。

  四、結算方式

  乙方墊付資金為10萬元(作為保證金),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運輸發票及《送貨單》回單進行結算,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不支付現金。

  五、乙方承運范圍及運價

  1、地區及單價(整車):省外零擔貨物另行協商。湖北0.70元/噸〃公里廣東0.65元/噸〃公里

  注:長沙、株洲、湘潭整車100公里以內按上述價格,100公里以上按參照岳陽價格。

  2、上列單價為本合同固定單價,包括過路橋費以及運輸過程中停車、保險費等全部費用。如因國家有關政策致油價波動10%以上等產生運輸價格改變,雙方另行協商,但漲價幅度不超過油價增長比率。

  3、上表上“發往地”指的`行政區劃。甲方的指定收貨地點在表內標明行政區劃內,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均不再改變單價,只根據實際里程計算終遠價(9.6米按10噸計,11.3~13.5米按12噸計,15米以上車位按15噸計)。

  六、違約責任

  1、若乙方因價格等原因擅自終止合同,按本年已發生運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否則甲方有權拒付余下運費。

  2、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按時將貨物安全送達甲方指定地點,凡發生在運輸途中的貨物滅失、損壞均應按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3、乙方每延期一天,罰款500~1000元。若發生兩次以上不及時發車、不按時到貨,甲方可單方面終止合同,若因運輸延期交貨給收貨方造成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4、若乙方擅自另外配貨引起設備損壞或延誤交貨時間,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平等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在提供公路運輸工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貨物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運輸

  1、運輸車輛

  1.1乙方應證件齊全、有效、性能良好的且適于運輸本合同規定貨物的.交通工具為甲方運輸本合同規定的貨物。

  1.2乙方車輛必須保證證件齊全、符合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所有規定。駕駛員必須有國家核準的有效上崗證件。

  1.3乙方對貨物的運輸應建立嚴格執行安全、防護、檢查、交按制度。

  第三條 安全責任

  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運輸貨物變質、污染而被收貨人拒收時,乙方應無償將拒收貨物運至甲方指定地點,不得要求甲方就該筆貨物支付任何運費,且要承擔甲方的實際損失。

  2、運輸過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車輛自身安全事故原因造成甲方貨物有減損、變質、污染、滅失等損失的,乙方應負責損失。

  第四條 運費及其結算方式

  1、運費元/噸(含稅),額外發生的所有費用甲方均不認可。

  2、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支付乙方的運費按批次結算,每批次運輸完成后乙方向甲方開具可抵扣的運輸發票,甲方應在收到發票后 天內轉賬支付。

  第五條 其他

  1、本公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件與傳真件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經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3、本合同部分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6

  托運人:

  承運人: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及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包裝要求:托運人必須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日期: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法: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有權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2、托運人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人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人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向托運人、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押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在規定期限內免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人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交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運載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汽車運輸不適用此條)。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人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費,保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托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詳細地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

  乙方詳細地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運輸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運輸費價款

  貨物編號品名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元)

  甲方

  第一條甲方負責與項目部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甲方發生的如何事故或造成的損失則由甲方自己承擔。

  第二條資金甲方在乙方運輸貨物或原材料期間。負責資金的集攏,確保乙方在運輸貨物或原材料的.正常進行。

  乙方:

  第一條運輸要求運輸的貨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標準運輸;沒有統一規定運輸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運輸。如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問題,則由乙方自己承擔。

  第二條運輸貨物質量要求乙方對運輸貨物或原材料必須嚴把質量關。如有忽略或別的因素,造成質量的問題。導致甲方的損失或與其他客戶產生的經濟糾紛必須由乙方自己承擔。且按%償付甲方違約金。

  第三條貨物或原材料的供應乙方必須對貨物或原材料有充分大量的貨源。以卻保供應建設公路的正常施工。如在供應期間,發生間斷或停止或缺少貨源等因素。造成甲方的損失必須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且按%償付甲方違約金

  第四條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輸送到目的地。貨物運輸后,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必須在貨物未到達目的地之前告知乙方。

  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發生爭議時由兩邊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兩邊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實施:

  ①本合同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為憑

  ②本合同如有未央事宜,雙方配合協商書面修正

  ③本合同自具名之日 年 月 日發生效力,到 年 月 日止

  ④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如雙方均無異議,則本合同自動延伸,其后亦同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8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于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9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貨物運輸配送業務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包貨物運輸業務應具有的資質

  1、乙方的駕駛員必須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從事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車輛行駛證和從事貨物運輸的許可證,符合車輛行駛和貨運的國家強制性標準。

  2、乙方應為貨運車輛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等。

  二、貨物運輸承包經營保證金

  在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承包經營保證金人民幣萬______元整,該保證金為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非甲方原因造成貨物損失的賠償保證金。承包經營期限屆滿,如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在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三、貨物運輸承包經營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月輸承包經營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

  四、乙方貨物運輸承包經營的事項及要求

  A、乙方自備具有所有權的貨物運輸車輛,按照甲方的相關要求,負責將約定的貨物安全準點配送至甲方指定的“南昌市社區平價菜店”或“玉達蔬果”連鎖經營店。

  B、貨物運輸線路:

  1、乙方將貨物配送至連鎖經營店的名稱為:

  2、貨物起運地址為:

  3、貨物到達目的地及卸貨地址:

  C、貨物運輸時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應在每天早上__點____分至__點____分,按甲方配送單所列明的貨物,安全準點將貨物配送到所約定的地址。

  D、貨運車輛牌照號碼:

  E、貨物運輸配送業務相關約定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不得擅自終止貨物運輸配送業務,如乙方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安排相應的車輛,保障貨物運輸配送業務的正常進行,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甲方有關主管人員。

  2、在貨物運輸配送過程中,乙方應做到文明裝卸。在貨物裝車時,要協助甲方相關工作人員核對貨物的數量;貨物到達約定門店后,乙方應積極配合門店工作人員卸貨。并做好貨物清點核對工作,同時辦妥貨物運輸配送單的簽字手續。

  3、在貨物運輸和配送過程中,乙方應具有良好的服務意識,在工作中不得與門店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如存在相關問題應及時向甲方有關部門和主管人員反映,妥善處理相關問題。

  4、如遇門店提出退貨事宜,則需經甲方相關銷售人員確認后,才能將門店所退貨物帶回甲方貨物配送地點。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司乘人員和貨運車輛進入甲方廠區作業時應遵守甲方的有關管理制度,聽從甲方相關主管人員的指揮。

  6、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按照統一形象在乙方貨物運輸車輛上粘貼甲方制作的統一標識等宣傳圖文。

  五、貨物的范圍

  本合同所稱貨物包括但不限于蔬菜、水果、糧油食品及其制品、干貨、調味品、新鮮魚類、肉類及畜禽凍品等,具體貨物名稱詳見甲方貨物運輸配送單。

  六、貨物運輸價格

  七、運費結算及支付方式

  1、運費每月月底結算一次,結算時乙方應提供當月經相關門店及甲方物流部門主管人員簽字確認的貨物運輸配送清單。

  2、所有運費均轉入乙方指定的銀行卡號。同時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八、貨物運輸配送過程中的風險責任約定

  A、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乙方的貨物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無論事故責任如何認定,由此造成乙方、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一切責任與后果及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和承擔。

  B、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自甲方貨物裝上乙方貨運車輛并經甲乙雙方指定人員在貨物運輸配送單簽字之時起,至貨物全部運抵合同約定的地址并經甲方門店主管人員驗收后在貨物運輸配送單上簽字之時止,如乙方所承運的貨物發生滅失、損毀的,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負責和承擔。

  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A、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發貨時應向乙方提供貨物運輸配送單,內容包括貨物名稱、數量、產品規格、金額、收貨店名、收貨人地址及電話、裝車地點及時間。

  2、甲方有權對乙方貨物運輸活動進行全程監督和指導,以保障乙方貨物運輸配送業務的正常進行。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該貨物的采購價格進行賠償。

  4、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貨物運輸費。

  B、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約定結算和支付運費。

  2、乙方應保證將貨物安全、及時、準確運輸配送至合同約定的'地址。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貨物滅失、損毀的,乙方應按甲方貨物的采購價全額進行賠償。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否則由此造成甲方的相關損失均由乙方負責和承擔。

  5、在貨物運輸配送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貨物滅失、損毀等情況,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6、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貨物運輸車輛司乘人員工資及車輛的保險費、維修費、燃油費、路橋費、違章罰款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十、違約責任

  A、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貨物運輸配送時間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按每次違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

  B、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貨物運輸配送時間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且裝貨時間或貨物到達時間遲延____小時或以上,對甲方經營造成較大影響的,乙方按每次違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如乙方違約當月累計達到3次或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C、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擅自中止貨運業務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屬乙方的違約行為,由此造成甲方經營等相關損失的由乙方進行賠償。

  D、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人員及車輛無法適應貨物運輸配送業務,嚴重影響甲方的貨物運輸配送業務正常進行的,甲方經通知乙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E、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未按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運輸費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總額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合同的生效、解除、終止及免責條款

  A、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和蓋章后,于簽字之日起生效。

  B、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本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后可以解除。

  C、本合同期限屆滿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全面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動終止。

  D、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依法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異議或爭執,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10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提高甲乙雙方的經濟效益,整合雙方資源,充分發揮物流企業優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特訂立本承包經營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承包經營事項

  本合同所涉承包經營事項為:貨物運輸權和運營收益權。

  乙方享有的貨物運輸權、運營收益權受本合同約定的限制。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經營期限為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年月_______日止。運費結算為10天結算日。

  承包經營期限屆滿后,車輛及手續歸乙方所有,如不改變車輛檔案,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交納人民幣伍仟圓整的管理費用。

  承包經營期限內,甲、乙雙方可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條承包方式

  一、基本承包經營方式:

  1、甲方提供貨物運輸的貨源,由乙方運輸至甲方或貨主指定的地點。

  2、甲方與貨物托運人辦理托運手續和運費清結。

  根據經營需要,甲方也可以書面(不得口頭)委托乙方辦理貨物托運手續和運費清結。

  3、乙方必須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內完成甲方安排或隨時指定的運輸業務。

  4、承包金正向給付,即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承包金人民幣貳拾萬圓整。另每月乙方需向甲方繳納人民幣壹萬壹千圓整的車輛月承包收益金,此金額繳納期限為26個月,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須向甲方繳納人民幣壹萬圓整預付定金,當甲方通知乙方繳納剩余款項后,乙方須在兩天內向甲方繳納剩余人民幣壹拾玖萬圓整,如在20xx年11月15日前甲方仍未開始項目運營,甲方向乙方退還已繳納的預付定金人民幣壹萬元整。

  5、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燃油、燃氣費用、路橋通行費用、車輛維修保養費用(保險公司賠償的除外)等經營成本。

  6、承包經營期間,車輛年檢,二保等檢驗及商業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以甲方提供車輛作為運輸工具。()

  乙方的運輸工具為:號汽車,車架號,發動機號,以及隨車工具。

  上述車輛,必須車況完好、審驗合格、安全適用、符合行駛和貨運的國家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承包經營保證金和承包金

  一、承包經營保證金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承包經營保證金人民幣貳拾萬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當時支付。該保證金為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車輛使用費用及非甲方原因造成損失的賠償資金保證。

  承包經營保證金一次性交付。承包經營期間,保證金不計付銀行利息。

  承包經營期限屆滿,承包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糾正乙方在貨物運輸中違法、違規行為。

  甲方有義務保證本企業貨運資格合法、提供的車輛符合行駛和貨運的國家強制性標準。

  2、甲方有權根據企業經營需要,自主地組織和調配貨源。

  甲方有義務公平、公正、合理的為乙方組織貨物配載。

  3、甲方有權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安全和職業道德學習,并進行考核。

  甲方有義務按照主管部門規定和通知,組織乙方參加主管部門舉辦的學習、培訓、評比等活動。

  4、甲方有權制定本企業貨物運輸的規章制度。(該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有義務保證規章制度符合物流行業的特點或交易習慣,不得增加乙方的負擔和責任。

  5、甲方有權在承包經營期限內,指定專人對乙方使用的車輛進行安全、車容、車況檢查。如乙方使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運輸。

  甲方有義務保證乙方正常運輸,不得無理干涉。

  6、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求要求乙方更換車輛或變更線路,乙方必須配合。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在甲方指定的貨物運輸期限內,自主安排運輸。

  乙方有義務保證完成甲方的貨物配送運輸,并服從甲方的統一貨物調配。

  2、乙方有權對甲方調配的貨物進行查驗,有權拒絕運輸國家禁止運輸或可能造成危險的物品。

  3、乙方有權拒絕支付本合同約定或主管部門規定以外的費用,有權對甲方沒有依據的收費提出異議或向主管部門投訴。

  乙方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代為清結的運費和其他費用,并承擔因遲延支付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擅自倒貨、換車、配載,

  不得將車輛交給第三者駕駛,不得捎帶與工作無關的第三者,不得違反承包經營用途使用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變相扣留運輸貨物。

  5、乙方有權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統一服務規范提出建議和修改意見。

  乙方有義務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統一服務規范,并承擔違反規章制度和統一服務規范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6、乙方有義務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貨物損毀時,在30分鐘內通知甲方和保險公司,并立即報警。

  7、乙方有義務保證聯系渠道通暢,可以隨時接受甲方貨運調配。

  8、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七條貨物運輸風險承擔

  一、貨物運輸風險

  貨物運輸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貨物損毀、違章、自然災害等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對車輛內、外人員的賠償責任。

  二、風險承擔

  1、交通違章造成的行政處罰,乙方全部承擔。

  2、交通事故,除因甲方提供的運輸工具固有的原因造成事故以外,其他情況下的事故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中,扣除保險公司理陪并實際賠付的部分,但保險公司合法拒陪的除外。

  3、貨物毀損的,除因甲方提供的運輸工具和貨物包裝固有的原因造成的以外,其他情況下的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中,扣除保險公司理陪并實際賠付的部分,但保險公司合法拒陪的除外。

  4、意外事件和自然災害等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賠償責任,由乙方提供有權部門的書面證明,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5、車輛和貨物包裝固有原因的確定,以國家相關檢驗機構的書面認定為準。

  6、乙方遭受人身損害的,除保險公司理陪并實際賠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三、賠償處理費用承擔

  賠償責任認定和處理過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員工資、旅差費、法院訴訟費用、必要的律師代理費、主管部門的處理費用、鑒定費用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應嚴格履行,不得單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如有違反,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人民幣伍萬元的違約金。其他直接經濟損失,違約方另行賠償。

  三、下列情況下,由乙方支付甲方年度承包費總額20%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

  1、完成承包經營的車輛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2、不能保證甲方調配貨運的

  3、不能保證車輛安全性能完好、車況整潔的

  4、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聯系的

  5、無合法情由,拒不執行甲方統一服務規范的

  因乙方違約行為導致甲方客戶對甲方追究違約責任的,乙方除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該違約責任。

  四、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的承包經營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并應賠償甲方的其他實際經濟損失:

  1、連續兩次不能完成甲方調配貨運的

  2、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

  3、以甲方名義與他人簽定貨運協議并收取運費的

  4、盜竊、故意損壞、故意丟失甲方調配的貨物的

  5、故意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

  6、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通知甲方和保險公司的

  7、扣留或變相扣留運輸貨物的

  因乙方違約行為導致甲方客戶對甲方追究違約責任的,乙方除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該違約責任。

  五、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承包金。如有拖欠,每拖欠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1%的違約金。

  六、其他違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病流行、國家政策調整等不能預見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可解除本協議,并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哈爾濱市香坊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乙雙方確認,雙方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無勞動、雇傭、勞務等關系。

  三、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得知的甲方客戶資料、貨運單價、貨物品種、運輸終端客戶資料,均屬于甲方商業秘密。

  四、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乙方在一年內,不得與甲方的客戶簽定運輸協議。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經甲方簽章、乙方簽名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乙方聲明

  乙方特別聲明:

  本合同所有條款,本人均全面理解其含義,并知悉合同約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條款沒有加重本人的義務和責任。本人提供的基本情況,客觀真實。本人愿意遵守并嚴格執行本合同,如發生違約,本人承擔全部法律后果。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11

  甲方(即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即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與乙方的共同協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礎上,就甲方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事項制定如下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

  二、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續,以及規范、安全的貨物包裝,并不得將國家違禁物品(含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夾帶貨品中,否則由此造成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按貨物實際價值自行購買保險,或由乙方代為辦理購買保險,否則由此產生貨損、貨丟,乙方不承擔全部責任;

  四、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包裝損壞、貨品損失等情況必須經收貨人、送貨司機(或者到達貨站經手人)共同簽字出具書面證明,必要時由收貨人扣押送貨車輛或扣除到貨應收運費等;如未有簽字證明,則乙方可拒絕賠償;

  五、如果出現貨物安全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而未能收取運費等應收費用,乙方可視情形扣押貨物并達到一個月期限后自行處理;

  六、貨物從承運之日起有效查詢日期和索賠期在四十五日內,過期乙方可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貨物承運價格以及到貨時間可由甲方與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協商確定,具體數量、金額、送貨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貨后所簽的由乙方提供的《貨物托運單》為準,并以此作為查詢、索賠、結算等實際操作的`依據;

  八、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十、如有出現合同糾紛,在協商解決的基礎上按《合同法》處理;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12

  甲方(委托人):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第四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第五條、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干費。

  第六條、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第七條、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按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八條、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九條、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第十條、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同意于船開后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第十二條、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定準時付費,每逾期_____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_____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三條、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幣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第十六條、本協議的糾紛原則上采取平等、公平、互諒的原則進行協商,并形成書面文件。若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13

  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運輸、倉儲、代付海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表明甲方訂艙單位及收發貨人的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期、貨物中英文品名、運費、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乙方不接受以上條款不齊全的托單,因甲方在托運單上的漏填、錯填而導致的損失或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甲方委托乙方報關、報驗時,應根據報關需要及時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并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

  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費、內陸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辦費用。上述款項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遇有關費用調整,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重新商定后確認;

  6.如甲方與船公司有協議價,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訂艙時,需在書面訂艙單上注明運價及合同號。

  7.乙方在開航當日,根據協議收費標準,向甲方開具單船人民幣費用發票和海運費發票。

  8.付款條款

  經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種方式結算費用:

  A.甲方付清所有費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單;

  B.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每月以月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每月15日將上月應付款項匯付并到乙方帳戶,或送交乙方財務;海運費只接受美元;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按照條款A方式結算;

  C.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以航次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在開航后日內將確認的應付款項匯付乙方帳戶;

  如甲方不能按照協議規定結清費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強制催收甲方所欠費用:

  a、延緩交付提單;

  b、延緩返退核銷單、退稅單;

  c、目的港延緩放貨;

  d、停止接受訂艙。

  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9.托運貨物為特種貨物或者危險貨物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作詳細說明,未作說明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若船期更改,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的具體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截關前壹天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12.在甲方嚴格履約的前提下,乙方應在收到運費后及時退交相關退稅單、核銷單;

  13.甲、乙雙方應分別對各自的過失引起的損失負責。由于第三方責任引起的貨損、貨差等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后處理工作,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應提交寧波海事法院審理;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5.本協議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持壹份,經雙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___年。在乙方應收費用沒有全部收訖之前,甲方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責任繼續存在,直到乙方收訖全部費用;

  1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字: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國際貨物運輸的合同 篇14

  托運方(甲方):__________

  承運方(乙方):_______

  根據國家運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運貨物、起止地點及相關信息

  承運貨物(名稱):棉花半成品數量:100金額150萬元

  承運貨物起點:阿克蘇終點:烏魯木齊共計 年

  月總計:元。

  支付時間及方式:20xx年4月10日支付、銀行轉賬

  收貨人:

  二、雙方責任

  1、甲方合同簽訂后貨物運輸前及時向乙方提供貨物的收貨人及相關的聯系方式。

  2、甲方按約定向乙方及時交付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3、乙方應確保承運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準時將運達合同約定目的地。

  三、違約賠償條款:

  甲方違約條款:

  1、貨物承運合同簽訂后,甲方如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甲乙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來重新訂立新的承運承運合同作為本承運合同的附件,如新的承運沒有達成,甲方應按照原本合同約定承運費用的對乙方做出以運輸路程產生的'相關賠償。

  2、甲方在簽訂承運合同之后要求取消托運事項,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30%-100%的違約賠償。具體賠償比例按實際乙方運輸的路程比例核算,賠償比例30%起計算。

  3、運輸事項完成后,甲方或甲方貨物的收貨方拒付或無正當原因無故拖延支付承運費用,乙方有權扣押或暫緩交付貨物,乙方保存貨物期間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甲方支付;在貨物送達5天扔未支付相關的承運費用乙方有權利自行處理運輸貨物,并以貨物的處理后的款項補償乙方的所有費用及損失。

  4、乙方將貨物運達甲方要求的目的地時,該目的地沒有收貨人或收貨人拒收貨物,甲方應及時與乙方取得聯系協商相關事項,乙方在3日內聯系不到甲方,乙方可自行處理貨物,用取得的相關款項支付其運費及處理貨物的所有費用,剩余貨款返還甲方。

  乙方違約條款:

  1、乙方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2、乙方為按規定的時間將承運的貨物送達合同約定目的地,每晚到一天甲方可按照承運金額的2%扣除乙方的承運費用。不可抗力因素及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除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此合同雙方均認定無疑,按合同條款執行,經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自行終止。

  托運人:

  承運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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